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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3年一级建造师考试知识考前辅导:撤销权的规定

来源:上海学尔森建工学院 时间:2013-09-08

 上海学尔森教育-与您分享,2013年一级建造师考试知识考前辅导:撤销权的规定

(1)债权人撤销权的概念

债权人撤销权,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危害其债权实现的不当行使,有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。

在合同履行过程中,当债权人发现债务人的行为将会危害自身的债权实现时,可以行使法定的撤销权,以保障合同中约定的合法权益。

(2)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法律规定

《合同法》第74条规定:“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,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,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。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,对债权人造成损害,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,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。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。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,由债务人负担。”

(3)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

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必须由享有撤销权的人以自己的名义,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,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危害其债权的行为。因行使撤销权而取得的财产价值应与债权人的债权价值相当。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发生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。

(4)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限

《合同法》第75条规定:“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。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,该撤销权消灭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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